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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遭比亚迪反控 手机产业内战爆发

  6月21日消息,香港高等法院刚刚驳回了原告方“富士康系”的上诉。此案发展过程中,被告方“比亚迪系”曾对富士康提出反指控,该案法官最终判定,由于比亚迪在反控过程中提出的证据非常严重,并且不能明确看出,这些证据是无法成立的。因此,他认为应驳回富士康的上诉。
  记者获悉,法官指出,对于比亚迪对富士康的反指控持保留意见,即比亚迪亦有可能存在诽谤或滥用诉讼程序。20日,比亚迪方面拒绝就此事进行回应。富士康方面的发言人则对本报称,本次判决仅是针对本案法律程序上的判决,对双方之间的这一纠纷,还将继续上诉并寻求赔偿。
  据21世纪经济报道称,2006年6月,富士康旗下的两家子公司——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和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侵犯商业机密为由,一纸诉状,把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深圳市中级法院,向比亚迪公司索赔500万元。
  事情起因是自2003年起,富士康400多名员工陆续跳槽到比亚迪。富士康称,原富泰宏和鸿富锦两家公司的手机外观设计高级人员柳相军、司少青等人,在此期间也被比亚迪挖走,在比亚迪担任手机设计部门的负责人,并窃取原公司文件,侵犯富士康的商业机密。
  当时,由于对于商业秘密认定有争议,当事人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后富士康在深圳申请了撤诉。
  2007年6月,富士康又以同样的理由,在香港起诉比亚迪。富士康公告称,比亚迪在知情情况下,蓄意促使富士康的若干前雇员违反各自的雇用合约中须向原告承担的义务,而向比亚迪披露机密业务资料以供其使用。因比亚迪非法获得并使用富士康子公司的机密资料,致使富士康损失51.3亿元的合同。
  当时,富士康提出的要求包括:强令禁止比亚迪使用有关保密资料,强令比亚迪交出因使用机密资料所获得的利润及非特定赔偿。
  不过,当年10月5日,由于被告主体变更,富士康向香港法院撤销了原诉讼,仅仅四天后,又于10月9日提出了新诉讼,理由同上次诉讼相同,并希望能够禁止比亚迪使用相关机密资料,没收通过相关资料所获的盈利,并提出了共计650.7万元的索赔要求。
  6月20日,富士康发言人告诉本报,由于案件时间过长,索赔金额方面目前还要重新商定,具体数字目前不能透露。
  案件判决书显示,在第三次诉讼中,原告方“富士康系”除了较早前的两家公司,增加了富士康精密组件(北京)有限公司为第三原告。而被告方“比亚迪系”则包括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比亚迪香港有限公司等在内的7家公司。
  “富士康几番在香港提起诉讼,并将案件从深圳搬到香港,应该是希望获得更公正的判决。”一位不愿公开姓名的律师称。
  判决书显示,富士康称,该公司前员工柳相军、司少青、柳吴平和张健涉嫌违反与富士康的协定,将公司机密向比亚迪透露。而比亚迪在其中起了诱导和推动作用。
  富士康称,柳相军在家中电脑里保存了许多富士康机密文件,而司少青则被发现在他位于比亚迪的办公室电脑中存有富士康的机密文件。柳相军曾引诱其余三人将富士康机密信息向比亚迪透露。
  面对此项指控,比亚迪在否认的同时,并反控富士康对该公司业务进行不法侵害。比亚迪方列举的证据包括:富士康涉嫌非法拘禁和恐吓张健,迫使他承认非法透露富士康商业秘密的事实,以及富士康曾通过向前员工行贿1000万元,以进入并篡改柳相军和司少青的电脑硬盘中的内容。
  对此,富士康方面律师则表示,比亚迪方律师所递交的反指控将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这些指控一旦成立,将造成刑事犯罪,并有妨碍司法公正和栽赃嫁祸之嫌。然而,即便这些证据成立,它们也隶属刑事案件,而非民事案件,不应该让以上证据,影响这起民事案件的判决。
  但是,香港高院最终驳回了富士康方面的起诉。
  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葛素华告诉本报,根据中国法律规定 ,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公司员工在离职时,企业可以与员工约定在一定时期内,不得进入竞争对手的企业工作。但此期间,原公司需要向离职员工支付该员工离职前平均工资三分之二或以上的薪水。此禁业期一般不可超过3年。
  富士康发言人对本报称,富士康方面与上述员工均已签署不得泄露公司机密的约定。
  让人不解的是,一家手握几十亿美元订单的世界级代工厂,富士康为何一直要和做手机电池的小企业过不去?
  “比亚迪的手机代工业近几年迅速发展。”一位分析师告诉本报,2002年,比亚迪开始成为诺基亚手机电池供应商之后,其手机代工业务逐渐威胁富士康的市场龙头地位。
  比亚迪2011年财报显示,该公司手机部件及组装服务部分营业额为195.57亿元,占总营业额的比例为42%。手机代工业务俨然成为比亚迪的支柱业务之一。
  在激烈的争端背后,实是两家公司在手机代工与手机零件方面日趋白热化的竞争。